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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医药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化学剧毒物品、消防、生产、集体活动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校园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员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校园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确保学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院成立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院长任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依本办法对校园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依法做好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人都有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的责任。

第八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具体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网教中心):加强校园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实时掌控网络,及时删除有害信息,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宣传部: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规范校园内重大学术活动和文化宣传,杜绝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各种不良信息在校园内传播。

(三)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四)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五)保卫处:负责校园治安、道路交通、消防等安全。

(六)教务处:负责实验用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实验室设施设备等安全。

(七)总务处:负责饮食卫生、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安全等。

(八)公共课部: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所安全。

(九)后勤产业集团:负责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安全,以及供水、供电、电梯等设施的安全。

(十)基建办: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施工安全。

(十一)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校园内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及限速、禁鸣等标识。

(二)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三)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设置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四)加强大门门卫的管理,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五)上下课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段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阻,加强道路设施管理,及时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院食堂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严禁在院内摆摊设点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定期检查身体。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 危险品安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安全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是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定期维护或更换消防设施设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制订消防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院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院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总务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等)应立即报告分管院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院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院内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师参加大型活动和学生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制订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教师外出旅游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预知存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九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凡在校园、礼堂、食堂、教室、体育场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部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保卫处备案并负责监管。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校外活动要加强安全引导。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健康与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校园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五条 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安全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24小时值班,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时期学院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院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促销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安全工作,对教学、科研、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保卫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院职能部门和主管院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

第四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时,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如干旱、洪涝、冰雹、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

第四十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每年度召开全院安全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安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责任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各有关部门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办法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一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根据学院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湖南医药学院机关处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处室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盗窃、泄密、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内容是指本院机关处室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部门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员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与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同。各机关处室每年与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监管部门责任

(一)保卫处是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部门。

(二)贯彻执行国家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法规,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宣传,认真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机关处室的安全工作情况,对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部门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意见,限期整改落实。

(四)严格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加强对保安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安保人员的作用。

(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时保护现场,协助安监部门或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处室责任。机关处室负责人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书》要求,按照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办公场所、设备管理

第七条 乘坐电梯时不要拥挤、超载,以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第八条 不得在办公室、财务室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第九条 办公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办公室内焚烧废纸与其它物品。

第十条 加强票证、文件、印章管理。下班前印章要锁入安全的地方,重要文件资料要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文件、资料要按照保密条例妥善保管,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把内部重要文件及有关机密信件擅借、复印或外传。

第十二条 重点要害部位(财务室、档案室、计算机室、实验室等)要有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离开办公室必须随手关灯、关窗、关门、关闭计算机和空调等电器设备。

第十四条 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烤火箱。

第四章 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大力宣传实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扎实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消防实战演练,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常规灭火技能和安全逃生方法。

第十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电源、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消防器材、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得擅自移动、外借和私自带走。

第十九条 爱护楼内配备的灭火器、消防水龙带、烟感器、防盗探头、监控仪器等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

第二十条 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报警,并及时组织灭火,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防火、防盗和维护治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师生员工,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协助公安部门破案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灾害抢救中有重大贡献的师生员工,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奖励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记功、晋级以及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对组织不健全,责任不明确,防范措施不落实,以致发生治安案件和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部门,机关处室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危害大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因失职发生事故,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危害到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渎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湖南医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负责制,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违禁电器取暖,禁止床头架点放蜡烛照明,防止引燃易燃物品起火。

第四条  凡装有空调的教学、办公场所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电器取暖,其它场所使用电器取暖一律不得用易燃物覆盖,并做到人走电断。

第五条  食堂使用液化气要符合液化气使用规定,液化气瓶与灶头必须保持1.5米间距。

第六条  短期员工住宿区域,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

第七条  安全防火、人人有责,学校成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确定义务消防员,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消防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消防意识和安全防火能力。

第八条  所有教职员工必须教育家属子女安全防火,正确使用煤炭、煤气和电器,务必做到人走电断火灭,熏烤腊制品应远离易燃物品,确保安全防火,万无一失。

第九条  教师新村校外人员住户防火安全由产业集团负责落实防火责任。

第十条  学生外出和参与校外活动,必须安全防火,凡因个人原因引发火灾,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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