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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湖南医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负责制,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等违禁电器取暖,禁止床头架点放蜡烛照明,防止引燃易燃物品起火。

第四条  凡装有空调的教学、办公场所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电器取暖,其它场所使用电器取暖一律不得用易燃物覆盖,并做到人走电断。

第五条  食堂使用液化气要符合液化气使用规定,液化气瓶与灶头必须保持1.5米间距。

第六条  短期员工住宿区域,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

第七条  安全防火、人人有责,学校成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确定义务消防员,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消防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消防意识和安全防火能力。

第八条  所有教职员工必须教育家属子女安全防火,正确使用煤炭、煤气和电器,务必做到人走电断火灭,熏烤腊制品应远离易燃物品,确保安全防火,万无一失。

第九条  教师新村校外人员住户防火安全由产业集团负责落实防火责任。

第十条  学生外出和参与校外活动,必须安全防火,凡因个人原因引发火灾,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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