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药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实验教学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更新实验教学理念,建立新型的现代实验室运行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规范有序地作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实验中心(室)。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实验中心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项目,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开放以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为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辅以指导的运行模式,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提供实践环境和学习空间。
第四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技能训练型、自选项目型、设计与创新型三类。
1.技能训练型开放实验:面向所有学生,由学生选择开放时间到开放实验室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练习,实验完成后应填写开放记录。
2.自选项目型开放实验:面向所有学生,项目为实验教学大纲中的实验项目或由教师拟定的实验项目,由学生根据自己情况进行选择实验项目。实验完成后应填写开放记录并书写实验报告。
3.设计、创新型开放实验: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学生在实验中须完成实验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或论文,并应填写开放记录。
第五条 开放实验项目的确定,实验室应根据自身任课及实验室情况设计一定数量、切实可行、具有创新意义的实验项目并报院部,由院部汇总并填写《湖南医药院部实验室开放计划表》,由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在每学期第三周前完成。
第六条 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协调工作,做好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教师在学生未进入实验室前,应认真分析学生的特点、特长,制定方案。在实验过程中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完成实验后,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考核,评出成绩。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由实验中心协调组织,并负责具体实施。实验中心主任直接领导本中心实验室开放工作,并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制定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制度。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开放前的各项准备协调工作,认真填写《湖南医药院部实验室开放记录》。
第八条 实验项目结束后,应有实验室开放的成果、论文、总结报告等原始材料,并分类妥善存档。
第九条 教务处、院部不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实验中心应做好开放情况的总结存档工作。学期末将本学期内开展的开放实验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交系办公室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实施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或有科研项目的教师均可担任指导教师,鼓励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优秀实验技术人员担当实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对于学生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等是否完好,如发现有损坏,应上报实验中心及院部有关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并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前,应做好准备工作,阅读与实验有关的实验指导和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实行签字制度,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应退回重写。
第十九条 开放实验室30名学生以内由一名教师指导,30-60名学生由二名教师指导。每学期末根据实验室实验开放计划及原始记录,由实验中心统计后报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计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开放及管理办法》(怀医校字[2009]56号)同时废止。
湖南医药学院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查规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压力容器存放点环境要宽敞,不准存放与压力容器操作无关的物品,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第二条 禁止在压力容器存放点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按要求配备消防、急救器材。
第三条 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
第四条 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的防腐工作,要保持容器和管道外表面油漆完整。
第五条 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做全面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1.停断使用二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2.搬迁或拆卸后重新安装的;
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的。
第七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本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对容器的使用、维护、进行全面管理,随时了解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第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中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操作,持证上岗”要求,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使用部门应在压力容器旁明确标示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安全指标(含工作压力、工作温度等);
2.压力容器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
第十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7.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怀化医专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怀医校字〔2013〕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