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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医药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动物实验工作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证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为委员。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校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工作职责是:(1)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2)接受省级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3)组织我校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动物饲养与实验操作许可证。

第五条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部门及实验室,应当加强动物实验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操作规程。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达到岗位要求。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与采购

第六条  本校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采购和供应由各实验中心负责,教务处统一监管。对于学校繁育和外购动物,均需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七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应当采用国内、国际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有效的合格证书。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

第八条  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对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应当分开饲养。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动物实验室应当分开设立。

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饮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除特殊实验要求外,不得在实验动物饲料中,添加可能影响实验效果的药品和其他物料。

第十条  实验动物生产应当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进行质量监测。各项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和统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购买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应当具备质量合格证。合格证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级别、规格、数量,质量检测情况,供应单位、日期,许可证号,并有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章  动物实验的实施

第十二条  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应用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

第十三条  教师、学生如需进行动物实验时,应先进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经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确认,发给动物实验操作许可证。具有动物实验操作许可证的人员方可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及饲料、笼具、垫料、饮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实验动物饲养应该有专门具备通风、清洁和控制温度、湿度的动物实验室。饲养与实验房间需经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认证,非认证房间及环境中一律不准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与实验操作。

第四章  质量检测与防疫

第十五条  由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实验动物定期抽样(至少每半年一次),送经具有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防疫检测。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应当结合实验动物的特殊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人员,应当注意采取防护措施,进入实验室工作时,一律着工作衣、戴口罩(有鼻夹)、戴手套,在实验室内不得进餐或吃零食,以保证自身健康与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人畜共患疾病时,接触实验动物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接种相应的疫苗,以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疫病疫情防治实行岗位责任制,课题负责人、指导教师、系部、学校层层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人畜共患疾病时,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报告学校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如属重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五章  生物安全与伦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保障生物安全,严防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实验动物流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

第二十二条  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物质等动物实验,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同时报送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中实验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血液、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尸体及废弃物等应有专门地点和装置存放,并于当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物种安全的动物实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国际惯例。

第二十五条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遵守动物伦理要求,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六章  违纪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违反本管理办法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在非认证场所饲养与进行动物实验所得实验结果,学校一律不予认可。以此申请结题、报奖的各类研究成果、新药研究资料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动物实验管理办法》(怀医校字[20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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