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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防盗、防爆、防破坏、防灾害工作,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实验室建立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第二条  实验人员上岗前要系统学习实验室有关规则,上岗后应系统地学习安全知识,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全体员工安全教育学习。学生进实验室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实验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工作,经常做到:
   1.实验后必须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检查值日生工作是否认真;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门、窗、水、电、易燃物品、细菌、剧毒、易燃、易爆气体和药品、放射性物品等。
   2.实验室要经常性保持安静、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四条  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技术人员掌握,钥匙的配、发要报实验中心备案,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所有实验室的钥匙都留一把在中心办公室,以备急用

第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仓库及办公室。

第六条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和有计算机等易被盗的房间要加强防范措施。

第八条  增强环保意识,管理好消防安全器具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管理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和缩小损失程度,安全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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