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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四防措施
 

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四防措施

实训室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为了保证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训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室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二.实训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三.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教学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五.实训室内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注意防火、防爆。

六.实训室门锁钥匙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丢失、配制。严禁挪用、损毁实验室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教学工作完后,注意关好门窗,断电断水,检查实训室内仪器设备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人。

八.凡因保管不当、违章操作、工作失职而发生火灾、事故、被盗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临床技能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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